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一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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