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条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行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