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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