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入出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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