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