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