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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