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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