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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