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