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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