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