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