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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