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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