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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