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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