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