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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