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