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