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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