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