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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