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