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