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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