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