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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