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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