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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