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