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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