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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