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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