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