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