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