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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