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