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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