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