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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