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