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二条 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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