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