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