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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