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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