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