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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