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